第十六條: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,並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條:選舉前條理事、監事時,並應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有缺額依次遞補,並以補足前任任期為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限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條: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條: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條:本會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,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各應有三分之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一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,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二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三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,其缺額由候補理事、監事依次遞補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 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、罷免或撤銷者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,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四條: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 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擬定會務業務計劃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擬定本會經費預算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聘免本會會務人員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通過本會辦事細則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、議決理事長交議事項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五條: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: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 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監查本會經費收支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監查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之情形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檢討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六條: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 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處理日常事務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指揮監督所屬之會務人員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召集有關會議並依法擔任主席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對外代表本會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常務理事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,必要時並得召集常務理事會商討有關事誼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七條:本會常務監事職權如下: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 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經常執行本章程第廿五條規定之事項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召開監事會議並任主席。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八條:本會得聘僱會務工作人員,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,設總幹事一人並得酌設辦事人員及工友,其辦事細則及服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規定另定之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九條: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分組辦事,並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均於本會辦事細則中規定或訂定單行規章經理事會通過行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但涉及經費預算時應經會員大會之通過。  |